日期:2020-11-23 10:56
别的私主体应确保其对人脸的收集和识别限于其经营范围之内的必要目的,并将该具体目的告知人脸信息主体,以便其判断识别是否正当并同意。
就必要性而言,私主体对人脸识别的应用应限于为订立或者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13条第2项),且应详细说明并确保人脸识别及相关信息的处理不超出该特定目的的合理范围。当人脸信息主体拒绝人脸收集和识别时,除非必要(如美图时需要人脸照片,否则无法提供美颜服务),服务提供者应提供其他验证的方式,不得因对方拒绝刷脸而拒绝进入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