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日期:2012-11-15 08:56
;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格标准,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切实落实八个不得措施,即:对新建的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通过审批;对地质灾害不清、安全条件未查明、设计达不到安全标准的,改建、扩建煤矿安全设施设计未说明改扩建工程施工期间允许生产的范围、规模、时期、安全保障措施的,不得通过审批;对新提交申请审查的安全设施设计不按要求进行瓦斯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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