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应急指挥和处置救援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日期:2013-02-21 08:10
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庆政发〔2005〕30号,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指挥和处置救援工作坚持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统一领导、协同处置;依法规范、加强管理;资源整合、科学应对为原则,最大可能控制、减轻和消除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三条 大庆市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作为政府应急指挥工作的中枢,代表市政府行使应急指挥职权,与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应急成员单位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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