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2-21 08:10
应急单位和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应急指挥中心和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应急成员单位做好各类案(事)件以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救援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应急指挥中心、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应急成员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应急单位和部门。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在应急工作中,应急指挥中心具体担负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统一受理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报警。
(二)负责统一受理全市各类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应急求助报警。
(三)负责受理各应急成员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