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8-14 09:54
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形象。
第二十三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及时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上报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部门。同时,在掌握事件的具体情况后,应将事件的详细情况书面报送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公司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