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8-14 10:08
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的,当地人民政府、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可以将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地下商场、综合停车场、人民防空工程等适宜场所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建设或者合理确定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的隔离治疗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隔离治疗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