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8-14 10:08
形成突发事件信息汇集、报送、储存和分析研判快速反应机制。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信息报告员、监测网点、向社会公布的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110报警电话等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对收集和接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及时进行分析研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