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8-14 10:08
应急处置工作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部署予以处置。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提升处置级别。有事实表明一般、较大的突发事件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的,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难以控制和应对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由上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处置。
第四十一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