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8-14 10:08
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