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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应急管理经验写入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日期:
2013-08-14 10:08
第六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突发事件时,本省根据国务院要求或者实际需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国务院有关部门指令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应当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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