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8-14 10:08
项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本级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下列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
(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二)供水、排水、发电、供电、供油、供气、通信、广播、电视、江河圩堤、水库大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