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安全应急能力建设中的问题与改进
日期:2012-05-26 22:01
地区应急联络员制度。所谓应急联络员制度是指在两个平级单位之间分别设置一个没有正式权力的联络员,以便在处置突发事件时互通有无、相互支援。应急联络员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外地协议单位的联络员参加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应急管理论坛,对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指导或给予建议,同时,还可以受本单位委托与其他应急单位签订应急合作协议,建立更加广泛的联动应急机制。另一方面,北京市还应在《环首都七省区市区域警务合作机制框架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与全国其他省区市建立警务合作机制,并将警务合作的范围进一步拓宽、层级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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