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共监控纳入制度“监控”之下
日期:2016-11-30 11:20
上确立标准、划定禁区。因此,在规定生效后,各监管部门有必要就监控的安装是否达标进行排查。
  厘清监控安装的合理边界与规范,只是维护监控安全的第一道阀门。更为重要的是,公共监控记录信息的后续管理,必须确保制度化、规范化。《意见稿》指出,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但除此之外,或还有必要进一步突出谁监控谁负责的责任原则,即一旦监控视频泄露并伤及他者的权益,监控的主体责任方就应该首先负责。如此既能确保真正让监控方对监控的安全负起责来,也能够有效化解权益受损者维权难的困境。

3/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1/09 08:54